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外国有土地的拆迁】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规定。

  依照《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指的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3)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在实践中主要指的是城市以外的林区、矿区等土地。在这些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果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其他法律法规如有规定,从其规定,如没有规定,依照本条例执行。集体土地,无论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城市规划区外,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都不适用条例的规定。如果集体土地先经征用变成国有土地,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应该适用条例的规定。

  关联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