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有权依据测绘法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有三个:一是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有权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作出有关测绘资质的处罚,主要是因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情况比较清楚,在实践中易于操作,有利于加强对测绘资质及证书的管理。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本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责令补测或者重测、责令限期汇交、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和罚款等的行政处罚。三是公安机关。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责令限期离境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责令限期离境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它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侵害治安管理秩序的违法者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由于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权采取这种措施,这就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执法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互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