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批准、迁建费支付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规定。

  建设一座测量标志投资是很大的,首先要经过踏勘、选定位置,然后投入钢材、砂石、水泥等材料建造测量标志,再经过精密的测量和控制网整体平差计算得出平面坐标和高程,这其中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永久性测量标志一经建立,就应长期发挥作用。因此,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尽量避免损毁测量标志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

  工程建设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工程建设避开测量标志用地,在两个相邻测量标志之间建设建筑物不能影响相邻标志之间相互通视,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建筑物不得影响卫星定位设备接收卫星传送信号,工程建设不得造成测量标志沉降或者位移,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雷达站、架设线路等,要避免受到电磁干扰影响测量仪器正常使用等。

  二、本条作出了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规定。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但在实践中,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很多,往往需要拆迁测量标志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前,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例如,工程建设占用测量标志用地的,在两个相邻测量标志之间建设建筑物的,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建筑物影响卫星定位设备接收卫星传送信号的,工程建设有可能造成测量标志沉降或者位移的,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雷达站、架设线路的,都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拆除、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也不得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

  根据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在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时,第一,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第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拆除或拆迁的决定;第三,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法进行拆迁。

  军用控制点是指军事上专用的控制点。军用控制点的测量标志对于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拆迁或者使军用控制点测量标志失去效能时,应当听取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本条作出了工程建设单位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的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后,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必需的费用,用于重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目前费用的核算标准是国家测绘局与财政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定额》。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