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日前颁布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该办法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其他重要审计事项。办法要求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文章原载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