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此办法与该省先期颁布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地方行政执法奖惩和评议考核制度体系。

  据了解,贵州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就已开始推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执法责任制。2004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及《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奠定了该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的基本制度框架。而《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规则,完善了贵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

  《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规定:行政执法奖励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主管行政执法奖励工作,法制机构配合人事部门开展奖励工作,监察、审计、财政和目标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参与行政执法奖励工作。奖励分为对行政执法集体的奖励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种类由低及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