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本报就百姓关心的问题,对《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不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以及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或取得其他荣誉称号”,这就是“一票否决”制度。《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规定了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率指标的、两年平均出生婴儿性别比超出正常范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未达标、隐瞒挪用和截留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社会抚养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率低于70%等10种情形,予以“一票否决”。《办法》第七条规定“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或网上举报的方式向县级人口计生局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设定密码方式举报。(原载: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