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获悉,宁波要为防治环境污染立法。《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今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否则工商部门将不予注册登记,不给核发营业执照。 

    服务业要过“环评”关 

    草案规定,各类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违者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违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当知道或者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评”批准文件且污染严重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违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夜间噪声扰民要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噪声夜间扰民问题也被列入草案。草案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施工单位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中、高考期间可以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进行货物装卸等作业的,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违者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排污实行许可证制度 

    草案规定,宁波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无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消除,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费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原载: 现代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