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最近热炒的开瓶费问题,贵州省率先推出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此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公布日期:2007-01-25施行日期:2007-03-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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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1-25
施行日期 2007-03-05
发布部门 中安在线
正文
日前,针对最近热炒的开瓶费问题,贵州省率先推出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此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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