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为规范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使用管理,中国气象局出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境外组织具有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军用标准以及气象业务的使用要求的,即可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样式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