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创新驱动载体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建设和管理模式。“一区”是指高新区,“多园”是指唐家湾主园区和各分园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市政府可以根据高新区开发建设情况对“一区多园”具体范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驱动、高新定位、绿色智能、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各园区要根据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确定园区发展定位,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唐家湾主园区应当成为珠海培育、壮大、应用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发挥主平台作用,带动各分园区联动和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高新区管理体制,完善决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研究解决高新区建设发展重大问题。各园区涉及体制调整、规划调整、改革创新试点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金融、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招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支持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六条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统筹协调高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出台重大政策,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和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三)负责实施高新区火炬统计、品牌打造工作;
(四)组织开展高新区各园区考核评价,落实考核奖励制度;
(五)督促、检查、指导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制约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唐家湾主园区管理机构在主园区范围内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唐家湾主园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市本级预决算并单独列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各分园区实行高新区管委会和所在行政区双重管理,以所在行政区管理为主的体制。涉及各分园区体制机制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所在区政府应当征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各分园区所在区政府应当履行好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府的统筹规划,在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布局、招商引资、资金安排、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推进各分园区建设和发展。
分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目录,完善园区综合服务体系,开展园区统计等工作。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市、区政府可以赋予分园区管理机构在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市级、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各分园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区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 鼓励高新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改革创新发展需要,可以提出本级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目录分工,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鼓励高新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探索市场化、有竞争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一区多园”监测评价。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高新区应当以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优先保障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用地保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支持。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体系,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支持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

第十三条 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探索用地建设合作新模式,利用市场规则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盘活利用,提升存量土地资源效能,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对高新区内低效产业用地,依法予以回收、回购。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空闲用地的监督管理。对已供应未建设用地,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建设义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转让、出租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应当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的要求,并按照政府与企业之间有关协议约定的入驻、退出规定办理。
实现抵押权需处分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高新区内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因破产清算或者被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前,处置机构应当告知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机制,地下空间优先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园区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统筹推进污水和固废处理。
高新区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推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逐步推进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腾退出清,为低碳发展项目腾出空间。

第十九条 高新区建设发展应当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市更新计划,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园区文化、教育、医疗、居住、交通、金融、商贸等服务配套。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一区多园”数据平台,推进各园区数据联通、资源共享、招商协同、企业联合培育,实现数字化统筹治理。
各园区在规划建设、对外交流、形象展示中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名称前统一冠以“珠海国家高新区”,树立高新区品牌形象。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工业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探索与高新区以外区域建立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应当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在发展模式、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科技创新、行政效能等方面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积极争取国家级改革创新试点任务。鼓励在各园区复制推广先行先试政策成果。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推行各类改革探索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规划研究,编制高新区“一区多园”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布局,差异化培育、集聚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立足基础条件,整合区域资源,探索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各园区产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色产业园的统筹布局、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支持各园区立足主导产业定位,建设集聚效应明显、空间承载力强、运营管理专业、服务配套完善的特色园区,推动各园区高端化、差异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支持高新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统筹产业招商工作,重点开展产业集聚招商、产业链式招商,统筹重大项目招商,探索专业人员精准招商、资本招商等新模式。
市政府招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制定产业招商工作指引,统筹招商信息、招商政策、宣传推介、项目接洽等,指导各区政府及各园区开展招商活动。
探索建立各园区之间的联合招商、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将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平台优先布局在高新区,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市、区政府在高新区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财政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积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现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产品化、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资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打造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的核心平台。

第三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依法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重大创新成果在高新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设立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载体,为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支持开展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遴选优秀项目、引进优秀企业。

第三十三条 市、区政府联合设立“专精特新”专项发展基金,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
高新区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梯次培育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重点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领域的财政投入,运用财政资助、贷款贴息、事后奖励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探索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项目引进和企业创新活动。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坏账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履职尽责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规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原则,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对国有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单独考核指标,重点对基金整体运营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鼓励、支持国内外市场主体创办风险投资机构并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投资高成长科技型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发挥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支持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服务,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协调力度,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三十七条 发挥各类产业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主导产业及细分行业的行业协会开展多元化企业对接活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深化区域、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为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完善要素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 高新区的企业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珠海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重点领域以及产业发展新业态,组织拟订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各区制定分园区专项产业政策。
各区政府制定区级产业扶持政策,应当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实现市、区政策有效衔接。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高新区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
市政府设立珠海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设立珠海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相关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对市区联动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四十二条 高新区应当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
高新区应当完善人才服务政策措施,建立人才服务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在户籍、居住证、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老人赡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区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高端紧缺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建立“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机制,优化项目团队整体引进和配套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完善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制度。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完善重点产业领域人才职称评审机制,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以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依据其专业能力和所做的贡献,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四十五条 高新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编制可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细化服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多种渠道宣传解读优惠政策、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惠企补贴资金等政策信息。
支持园区建设企业服务中心平台,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智能化、便捷化“一站式”全生命周期服务。
推进制定“企政服务”珠海地方标准,开展企业综合服务标准化国家试点建设。

第四十七条 支持高新区引进金融、证券、法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对相关服务机构入驻企业服务中心平台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十八条 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体系,依托珠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高新区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和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查询、代理、评估、运营和维权援助等服务,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第五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国家、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程序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
单位或者个人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