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循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负责地行使职权,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从事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年度各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履行职责。其他工作与履行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做好审议前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审议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所在代表小组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听取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如实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分工联系若干名人大代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参加全国、省或者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预先安排的出访等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会议通知、函件等,因病请假需提供病历证明,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出席时间累计少于当次会议二分之一日程的,按照缺席该次会议处理。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考勤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后在下一次会议上送本人核对;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按照年度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次会议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在下一年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送本人核对。核对后的考勤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前提交书面说明,一年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会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对确实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劝其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执行办法,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清正廉洁,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按照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