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每汤配备公筷公勺。
公筷公勺宜在颜色、材质或者突出标识等方面有别于自用餐具。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用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各类饭店(含宾馆、酒店)、餐馆、有固定餐饮摊点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

二、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合餐人员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拒不提供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倡导在家庭等其他场所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三、 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