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规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三、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通过视察、调查、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形式,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指标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地方统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实现计划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说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六、 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组织视察、检查,进行监督。

七、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可以通过视察、调查、召开经济形式分析会等方式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并就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主任会议或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的专题汇报,就有关重要问题向主任会议或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说明,并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九、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形成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转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转送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经济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及时通报经济工作情况,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经济工作资料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