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契税税率为3%。

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在本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