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临时占用的,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用地及时归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
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 教育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当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

第十条 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并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划拨给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