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适用《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2021年4月26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确保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与党中央精神相结合、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不一致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以及保护管理机构上划后无法执行的条款第十条停止适用,直至依法废止该条例。期间,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