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 确有必要超出上述限额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公布日期:2021-11-26施行日期:2021-12-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1-11-26
施行日期 2021-12-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正文
一、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 确有必要超出上述限额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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