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 确有必要超出上述限额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