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甜城湖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保护、监督、管理及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分为水域和陆域。
水域为内江市第三水厂沱江对口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下游三百米处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之间江面的区域。
陆域为内江市第三水厂沱江对口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下游三百米处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之间两岸,已建防洪堤段为常年蓄水位(海拔296米)至临湖已建道路(含两侧人行道)之间区域;未建防洪堤段为常年蓄水位(海拔296米)纵深二百米以内根据道路、建(构)筑物、地形等因素划定的区域。
甜城湖保护范围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甜城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甜城湖保护工作,将甜城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甜城湖保护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甜城湖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甜城湖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甜城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甜城湖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甜城湖保护的规划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与内江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沱江流域综合规划和四川省沱江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甜城湖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一条 甜城湖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甜城湖保护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后,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甜城湖保护规划应当确定甜城湖建设用地控制区的规模、用途、形态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地布局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维护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地、海事码头,完善防洪堤或者生态护坡、截污系统和生态绿地等,建设沿湖生态走廊。

第十四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实行雨污分流。
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与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环境相协调,并配套建设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湿地应当加强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照明亮化,应当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甜城湖保护规划。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甜城湖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依法公开监测结果。

第十九条 甜城湖常年蓄水位保持在海拔296297米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甜城湖水域实行河道疏浚和调水换水;确需非正常泄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入甜城湖的寿溪河、谢家河等主要支流水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依法严格控制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第二十三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砂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甜城湖保护范围水域内的船舶,不得向湖区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垃圾等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有害生物防控提倡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进实用技术,严控农药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性活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市容市貌与环境卫生管理、行洪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侵占、毁损甜城湖堤防、水闸、护岸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二)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六)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八)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
(九)不及时清除所携带宠物的排泄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批甜城湖保护规划;
(二)未经法定程序修改甜城湖保护规划;
(三)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划改变甜城湖保护范围内土地用途;
(四)违反规划改变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途;
(五)未依法公开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甜城湖保护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