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海西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海西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公布日期:2022-08-22施行日期:2022-07-2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8-22
施行日期 2022-07-27
发布部门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题注
2022年2月2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海西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海西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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