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以下简称古茶树资源),是指位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州)保靖县吕洞山镇黄金村库鲁、夯纳乌、德让拱、格者麦、龙颈坳、团田、冷寨河七片古茶园范围内的茶树以及相应物种、环境形成的茶树群落。

第二条 州、保靖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参与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开发,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保靖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茶业管理机构负责古茶树资源的科普宣传、动态监测、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品牌建设工作,落实保护措施和激励政策,拓展古茶树资源文化遗产功能等保护管理工作。
保靖县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文化旅游、水利、科技、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吕洞山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黄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资源。

第三条 州、保靖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古茶树资源及其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认定、整理、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古茶树资源数据档案库和保靖黄金茶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实行保靖黄金茶古茶树种质资源活体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并将古茶树资源分布的具体地点、面积、株数、树龄、年产量和经营主体等信息录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保靖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古茶园设置界桩(碑)和保护标志,对单株古茶树设置标志牌,进行挂牌保护,对不同树龄的古茶树按相应等级分级保护。
州、保靖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资源在线动态监测信息云平台体系和生产状况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古茶树资源情况和周围生存环境,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方式对古茶树实行在线电子化监控、监管,实时读取和对接相关大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 古茶树资源的日常管护应当明确管护责任人。权属明确的,由所有权人为具体管护责任人,权属变更,管护责任相应变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由经营权人负责;权属不明的,由黄金村民委员会负责。
保靖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文化旅游、茶叶管理机构等部门制定古茶树保养护技术规程和建立健全古茶树管护的长效机制,为管护责任人定期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培训服务。监督管护责任人按照管护技术规程对古茶树树体进行科学管理、养护和修剪,适时对病虫害和物理损伤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第五条 州、保靖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资源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依法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的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茶树资源的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古茶树的果实、种子、枝条等种质资源;
(二)依托古茶树资源,将茶产业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
(三)挖掘和宣传古茶树资源文化,举办各种形式的茶文化节;
(四)开展古茶树资源质量管理体系、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五)培育企业品牌和区域公用品牌;
(六)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置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古茶树资源所有权,或者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合资、合作、承包等方式保护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
(七)其他依法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已获得国家认证的“保靖黄金茶”地理标志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茶树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采挖、移植;
(二)擅自剥皮、掘根、折枝;
(三)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
(四)葬坟、烧荒;
(五)毁坏保护标志和设施;
(六)侵占和破坏古茶树种质资源;
(七)其他损害古茶树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农业、林业、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种子、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