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防止环境污染,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以及生产、销售祭祀用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动。

第四条 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倡导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鲜花祭奠、植树缅怀、网络祭扫、家庭追思、集体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祭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祭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祭祀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林业和草原、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祭祀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在春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组织集体祭祀、网络祭祀、代祭代扫等活动。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加强对封建迷信祭祀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劝阻不文明祭祀行为,引导推动文明、绿色、低碳祭祀方式。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一)冥纸、冥钞、纸钱;
(二)用于祭祀焚烧的锡箔和纸扎的各类仿制金银、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实物;
(三)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一条 在禁止区域内不得焚烧、抛撒各类祭祀用品。
禁止焚烧、抛撒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殡葬服务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殡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在禁止区域内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禁止区域内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民政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