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保障中原科技城科研用地,发挥中原科技城在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中的引领作用,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针对科技创新特定区域、保障中原科技城发展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 编制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应当依据省、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打造全省科技创新策源地、创新发展综合改革示范区等;
(二)统筹布局新兴产业集群、未来产业集群、科研院所集群、科教双创集群等科技创新集群,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三)优化用地结构,保障科研用地最大化,配套用地最小化,规划科技研发、科研企业、科研教育、科技金融、科研服务、新型工业用地等科研产业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的百分之五十,并为中原科技城未来发展预留充足科研用地。

第四条 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应当将科研产业用地列入强制性内容。
禁止擅自改变科研产业用地性质。

第五条 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叠加到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办理。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是中原科技城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组织修改,并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制定、修改、报批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或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