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思茅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思茅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思茅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保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思茅城区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思茅城区河道水岸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思茅城区河道安全、清洁,协助做好河道保洁、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管理的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河长制,全面落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
市、区及有关镇(街道)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有关村(社区)设立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分别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各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巡查、监督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情况,督促、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水域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宣传平台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定期刊播公益广告,并依法公开曝光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河道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受理思茅城区河道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主要包括河道名录、管理和保护范围、河道整治、堤岸绿化及生态补水等内容。
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防洪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纳入相关规划监督实施体系。
经批准的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思茅城区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设置界桩和标识牌。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省、市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且不影响河道行洪和危害河堤安全的,经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占有、使用、经营权的,经科学论证对河道行洪和河堤安全有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退出,擅自占用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综合统一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思茅城区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思茅城区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河道防洪排涝、清淤疏浚、雨污分流、截污纳管、生态补水等工程;
(二)护岸、护栏、桥梁、涵闸、电力、照明、通信、界桩、标识牌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三)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湿地、绿化、景观建设和生态修复;
(四)拆除和改造不符合防洪标准、占用河道等违法建(构)筑物。
在公共安全、防洪安全、水体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思茅城区河道常态化日常管护机制,并积极培育和规范河道维修养护市场,逐步实行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保洁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保洁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及责任单位、保洁服务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具体任务及要求、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单位落实保洁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第十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生态环境和生产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生态补水方案,调节思茅城区河道生态所需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整治改造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以及雨污分流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加大设施设备、物资和技术等投入,提升污水处置能效,确保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方可向思茅城区河道排放。
河道周边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同时配套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并统一接入污水管网。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思茅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估、预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思茅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协同管护、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思茅城区河道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在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捕鱼;
(二)清洗生产用具、生活物品、机动车,放养畜禽;
(三)种植蔬菜、农作物等;
(四)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
(五)毁坏各类水工程、护岸、闸门以及防汛、水文、环保监测等设施;
(六)在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