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区域协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是指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辖区内韭菜坪景区。景区具体范围由钟山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区域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景区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协调解决协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钟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景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景区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景区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钟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钟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钟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钟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景区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破坏韭菜坪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对在景区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区域协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景区规划由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等要求,突出景区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
景区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植被资源丰富,具有生态涵养、生物栖息功能以及古生物化石群落等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第九条 景区的建设、保护、管理、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

第十条 景区建设应当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做好生态修复。

第十二条 重点保护区应当设置界碑、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不得建设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一般保护区可以根据景区规划建设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景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景区规划不符的,应当改造或者逐步迁出。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护景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的多样性;
(二)对历史遗址、古建筑、化石群、动植物等景区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对重点资源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三)防治地质灾害,开展石漠化治理,整治滑坡山体,修复废弃宕口;
(四)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清运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五)其他与景区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在景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危险区域或者景区管理机构设置的禁入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或者封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填堵塞水面,不得超过水环境容量使用水体。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水环境现有自然状态,或者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因景观保护、利用需要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者利用水体、水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钟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景区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按照规划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控制石漠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挖、移植、运输及损毁多星韭;
(二)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
(三)擅自在景区内砍伐、移植树木,捕猎野生动物,采集标本、野生药材;
(四)采挖、销售、购买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
(五)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六)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识、导览图、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设施;
(七)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用火;
(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在重点保护区内放养牲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毕节市人民政府建立韭菜坪景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统筹、建设协商、旅游协作、应急联动、交通互连、行政执法等事项,促进资源整合与效益集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毕节市人民政府建立共同开发协作发展机制,共同保护利用好“贵州屋脊韭菜坪”品牌资源,在域名申报、品牌宣传、项目建设、旅游标识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毕节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信息发布平台,互联互通规划实施、景观资源、游览线路、服务设施、应急救援、天气情况、游客量、行政执法等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动态化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毕节市人民政府建立共同加强韭菜坪景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处罚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市与毕节市应当建立健全韭菜坪景区司法工作协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一体化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支持和推动韭菜坪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韭菜坪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对韭菜坪景区的保护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采挖、损毁多星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每株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运输多星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株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挖、销售、购买的石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景区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