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各代表团临时召集人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立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预备会议表决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作出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会议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开会议,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会议的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按时出席,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秘书处。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对代表出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大会会议日程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
秘书处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通报会议情况。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电子化报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议案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制定议案办理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有关机关应当就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按照《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由大会设立的计划预算委员会履行有关专门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未获通过的,由主席团提出处理办法。处理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制定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下列人员: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推荐。

第三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说明。
秘书处应当将候选人的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讨论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被提议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的,罢免的决议应当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须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应当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可以将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印发会议。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单位和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八条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由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五十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需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表决方为有效,获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因特殊情况不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的,由主席团确定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有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