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活动、保障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大代表联络站,是指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建立的工作平台,是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的重要载体,是民情民意民智的汇集渠道。
人大代表联络站包括市人大代表联络总站、县(市、区)人大代表联络中心站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人大代表联络站等。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全市人大代表联络站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做好有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团体,应当参与、支持、配合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和工作,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数字化改革要求,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有关应用场景建设,实现多跨协同、量化闭环、系统集成、上下贯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的便捷化、规范化、智能化。
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运用有关应用场景。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营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建 设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络总站,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络中心站。人大代表联络总站、人大代表联络中心站根据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
在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园区)内,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
在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楼宇等处,可以分设人大代表联络点。

第八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选址应当方便群众、便于接待,具有相对固定的独立场所,一般位于建筑物的地上一层,根据工作需求划分为办公、接待、展示等功能区,配置标识标牌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人大代表联络站标识标牌的设置规范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制定。

第九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由站长、副站长、联络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稳定。
人大代表联络总站、人大代表联络中心站站长一般由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站长、联络员由人大常委会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乡(镇)、街道的人大代表联络站站长一般由乡(镇)人大主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担任。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人大代表联络站业务数据的归集、共享、互通等工作,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应当在人大代表联络站公示:
(一)编入本站的人大代表基本信息;
(二)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工作职责;
(三)主要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群众意见建议受理、交办、反馈、上报等流程;
(五)人大代表联络站有关应用场景的使用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活 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将人大代表编入人大代表联络站依法开展履职活动,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编入人大代表联络站。
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站(点)联系人民群众;市人大代表每年进站(点)联系人民群众不少于两次;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每年进站(点)联系人民群众不少于三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制度,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协商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反馈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等情况。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根据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人员进站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做好日常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人大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编制人大代表主题接待活动方案。主题接待活动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固定时间。活动时间、地点和主题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活动主题,安排参加的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通过线上形式开展日常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主题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归集日常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主题接待活动中的意见建议,运用“民情大脑”等数字化方式,做好社情民意综合分析工作,生成分析结果,为有关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提供参考。
人大代表、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对意见建议能够解答回复的,应当及时予以解答回复;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向人民群众进行解释,并告知解决途径;对于需转交有关单位解答回复的意见建议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分级分类予以处理。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分级分类的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受理、交办、督办、反馈、报送等程序,通过应用场景实现有关程序数字化运行。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下列工作事项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一)编制立法计划、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等立法工作;
(二)编制监督计划、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三)征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四)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规划、重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年度重点监督项目等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本级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工作,密切同网格内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向人民群众征集议案建议线索。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进站开展专题学习、交流履职经验。

第二十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做好人大代表进站履职登记工作,建立履职档案。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选民听取人大代表述职,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人大代表进站履职情况可以作为人大代表连任推荐和履职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一条 人大代表联络总站、人大代表联络中心站的建设和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乡(镇)、街道的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和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工作评价等机制。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组织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根据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需要,向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联络站考核评优和激励制度,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大代表联络站予以褒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园区)人大代表联络站的相关工作,以及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参加人大代表联络站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