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22-09-28施行日期:2022-09-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9-28
施行日期 2022-09-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正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废止《河北省信访条例》(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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