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 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利发展改革规划”,将“环境保护规划”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三、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五、 在第十四条“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之后增加“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之后增加“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六、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除了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之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

七、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将第三款中的“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治理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和治理方案,并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将第三款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受理部门”。

九、 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使用方式和”、“流动半流动沙地可以无偿划拨”。

十、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