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2年3月7日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松原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企业未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贮罐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