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项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