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项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公布日期:2022-06-14施行日期:2022-07-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6-14
施行日期 2022-07-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正文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项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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