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

二、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证据裁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防范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长期“挂案”、非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行为。
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充分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纠正程序违法、定罪不当、量刑失衡、枉法裁判等问题。
强化对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依法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脱管漏管、体罚虐待、超期羁押等行为。
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责,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严肃查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

三、 检察机关应当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强化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完善类案监督机制,及时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
强化对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强化对民事执行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执行、消极执行等问题,切实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强化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虚假仲裁公证等行为的监督,构成虚假诉讼相关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 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要健全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履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强化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行政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强化对行政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五、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稳妥办理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网络治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新领域案件的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

六、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要融合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完善综合司法保护机制。坚持双向保护,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开展监督。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行为,加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等活动的监督,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两项制度”,以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形成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体系。

七、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配合和协调,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办案业务装备、信息化建设的支持保障。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积极推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办案程序、证据标准的衔接。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依法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回复。对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建议,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各级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机制,落实民事审判、执行案件正副卷宗一并调阅制度。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结果。与检察机关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业务研判通报、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信息共享保障等机制。
刑事执行、监管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健全完善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与检察机关加强监管场所音视频监控及相关执法办案信息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依法共享。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协调公证、仲裁、律师、调解、鉴定等法律服务队伍配合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提供支持。健全与其他公益组织及律师合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双向衔接。健全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八、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书面向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反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九、 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把加强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把牢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法律监督行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质效,完善与检察权运行相适应的案件评查和监督、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检察官业绩评价等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十、 检察机关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检察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
广播电视、电影、报刊出版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听证及其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营造社会法治风尚。

十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视察,重大事项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必要时通过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提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