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胡杨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 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22-06-11施行日期:2022-06-1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6-11
施行日期 2022-06-1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正文
一、 胡杨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 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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