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辽宁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 对《辽宁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三、 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办法》《辽宁省实施办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