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删去第七条。

二、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环保标识”修改为“本市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四、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

五、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并对机动车按照本规定记分”。

六、 删去第四十二条。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八、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五项:“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一款第二项调整至第十六项,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