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废止《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1年3月25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日期:2021-08-19施行日期:2021-08-1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8-19
施行日期 2021-08-19
发布部门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题注
2021年3月25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正文
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废止《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1年3月25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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