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一条中的“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2.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 对《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六项。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三、 对《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四、 对《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