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冬奥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等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临时性行政措施有效期为2022年1月30日至2月20日、3月1日至3月13日。
三、 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等,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21-12-28施行日期:2021-12-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1-12-28
施行日期 2021-12-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正文
一、 在冬奥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等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临时性行政措施有效期为2022年1月30日至2月20日、3月1日至3月13日。
三、 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等,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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