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冬奥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等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临时性行政措施有效期为2022年1月30日至2月20日、3月1日至3月13日。

三、 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等,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