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 政府规章可以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四、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22-03-31施行日期:2022-03-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3-31
施行日期 2022-03-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文
一、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 政府规章可以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四、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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