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规范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生态强边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尊崇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带头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形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证时间和精力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月举行,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得到批准。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将会议材料,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邀请的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会议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委会有关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文书面提出,同时报送该议案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程序,依照《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时,认为法规案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搁置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搁置审议的法规案,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得到解决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或者书面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提请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特殊情况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延期审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表决未通过的,提案人或者报告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暂不交付表决。提请人认为应当交付表决的,可以就有关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
被任命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任职发言。任职发言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应当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和宪法宣誓仪式。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工作的程序,依照《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至八月份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因特殊情况应当调整计划、财政预算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计划、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结束后,专题调研组应当及时提出专题调研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议案、报告后,必要时,可以做出决议或者决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起草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或者审议意见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向常务委员会作必要说明。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印发报告机关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及有关部门收到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后,应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落实。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办。
审议意见办理机关在二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部门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可以书面答复或者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第三十三条 提出质询案的过半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议案自行失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后,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允许撤回。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联系实际,并掌握好时间,对于超出审议议题范围和发言时限的,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及时提醒。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围绕审议议题,向会议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列席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审阅签名确认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有关部门有工作需要的,可以向其提供。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需要查阅或者修正其发言记录的,应当在会议期间向记录人员提出。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法规案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一般应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按照《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请求,由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任免名单,报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等,应当在《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告,并通过拉萨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方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