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

第四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七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及本补充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八条 结婚、离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