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与管理活动。
旅游活动涉及边境管理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文旅融合,发挥高原、湿地、山川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人文历史、民俗风情、爱国护边等地域特色,充分挖掘红色旅游资源,建设中国国际高原风情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自治县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考核激励制度,推动旅游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文明素养。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游景区(点)应当依法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应当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生态修复方案,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帕米尔高原自然景观和民俗文化为依托,培育四季多元主题旅游产品,建设精品旅游线路,打造生态旅游品牌。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红其拉甫边防爱国教育基地、时代楷模拉齐尼纪念馆等红色教育基地,打造护边守边红色旅游精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挖掘传统特色文化,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迹等开发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艺术、手工艺等开展民俗旅游。鼓励利用传统节日开展节庆旅游。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康体、休闲等基础设施,推动旅游业与健康养生相结合,鼓励开发温泉养生、民族医药保健、康养医疗等旅游产品。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驾游交通线路建设,合理布局观光停靠点、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服务。
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务,开发自驾游、自助游产品,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和服务驿站等设施。

第十五条 开展乡村旅游应当坚持守护原生态、传承原文态、留住原著民,实现生态、文态、业态和谐统一。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建设,重点培育托格伦夏、瓦尔西迭等高原乡村旅游精品。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牧家乐、民宿旅游示范点。
鼓励农牧民依法利用承包经营的土地、林地、草场或者房屋等,采用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与旅游企业合作,参与旅游经营。鼓励农牧民发展牧家乐、乡村酒店和特色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鼓励返乡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或者开展乡村旅游经营。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高原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特色商品品牌。
鼓励种植玛咖、雪菊、藜麦、鹰嘴豆、红花、黑枸杞、黑小麦、党参等高原农作物。鼓励发展高原泉水鸡、牦牛、高原鱼等养殖业。鼓励开发刺绣、民族服饰、挂毯、宝玉石等工艺品以及文创产品。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游客集散中心、旅游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购物区域,景区(点)、旅游综合服务站、自驾车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立销售点,销售旅游商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特色商业旅游街区。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帕米尔高原作为旅游品牌形象,建立县、乡、村三级景区旅游宣传联动机制,将旅游品牌形象宣传融入公益、文化娱乐等各种宣传活动。
鼓励使用帕米尔高原旅游品牌形象标识。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注重体现当地民族风情、地域特色等旅游元素,打造高原旅游城市风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连接景区(点)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车场、加油站、服务站纳入城乡交通网统一建设。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与主要景区(点)之间实现交通连接。
景区(点)应当合理设置符合环境卫生、安全保障、无障碍等要求的配套设施,按照标准建设旅游厕所,对已有厕所以及其他旅游服务设施逐步进行改造提升。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宣传、查询、预定、支付、评价等在线服务功能。
鼓励金融机构在景区(点)、宾馆、旅游购物点等游客较为集中的区域安装金融服务自助设备。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假日旅游预警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高峰期间,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通往主要景区(点)车辆的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风险预警机制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举报机制,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持旅游管理秩序。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