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域运行的轨道交通,其列车车厢内部的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管理,适用本决定。

二、 跨市域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执法管理,应当遵循协调统一、联动共治、依法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三、 本市人民政府会同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联合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信息共享、执法协同、跨市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等工作,推动区域共同治理。

四、 本市人民政府与跨市域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相应管理权限,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五、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列车车厢。
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相关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依法确定后予以公告,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六、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列车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列车车厢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三)阻碍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四)其他损害轨道交通列车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七、 在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
(八)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
(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八、 违反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违反本决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决定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等其他活动,以及车站、隧道、轨道等非列车车厢区域内的活动,其监督管理适用《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

十一、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