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日期:2022-10-31施行日期:2022-10-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10-31
施行日期 2022-10-3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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