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中的“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依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活动应当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与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四、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之外的非金属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生态修复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开采的砂石,项目自用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者施工范围外开采砂石的,应当依法办理采矿(采砂)许可证。”

五、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勘查、开采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
删除第二款。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县级分成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用于地质调查、矿山及河流生态环境修复和矿产资源管理。”

六、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柴埠溪国家森林公园、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划定的保护区域”;第二项修改为:“(二)自治县境内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大中型水库及其重要附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将第二款修改为:“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报经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七、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