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物种”。
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封闭区域”。

二、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