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物种”。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封闭区域”。
二、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公布日期:2022-06-08施行日期:2022-07-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6-08
施行日期 2022-07-01
发布部门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正文
一、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物种”。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封闭区域”。
二、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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