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删去第五十七条。

二、 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河岸控制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