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 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三、 对部分字词进一步规范表述。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牵引带”修改为“犬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