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删去第二条。

二、 将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伊犁河谷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建立联合防治防控协调机制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解决资金投入等重大问题。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质量负责。”

三、 将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河谷内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与管理。
“河谷内各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畜牧兽医、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 删去第八条。

五、 将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国土空间进行分区划定,明确各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方向。”

六、 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七、 将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伊犁河谷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并向社会公布。”

八、 将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谷区域生物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对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的物种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存环境。”

九、 将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来物种生物安全检查工作,防治有害物种进入。”

十、 将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等天然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
“建设单位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的,应当同时设计建设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十一、 将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二款。

十二、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划定的伊犁河河道管理范围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畜产品屠宰加工等活动。已经建成的养殖棚圈、畜产品屠宰点(场)应当限期搬迁。河道管理范围由河段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十三、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十四、 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十五、 将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河谷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以及环境影响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建设工程实施工程环境监测和监理。”

十六、 将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区和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十七、 将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在伊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符合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保护设施、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已有居民在原址上依法翻建外,不得采砂、取土、新建或者扩建建筑物。”

十八、 将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在伊犁河干流及其支流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依法由水主管部门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十九、 删去第五十五条。

二十、 将五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中排弃的砂、石、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二十一、 将五十七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河谷内开采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特殊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消减地下水取水量,特殊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三)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采取推广节水农业、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依法关闭自备水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 删去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同时,将条例有关条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外,对个别条款中的语言文字进行了修改补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