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2月20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地点和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燃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种类烟花爆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