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 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责任人;”

三、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并公示施工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四、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应当规范设置硬质围挡。
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五、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六、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条第三款:“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七、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 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 删除第四十六条。

十一、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